精选《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倪根金辑的书评文摘
日期:2022-07-24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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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倪根金,男,华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中国农业历史学会副理事长、广东历史学会副会长。主要方向为中国古代农林史、农林文献整理与研究。

【编辑推荐】

本书著录南北朝至1911年前以保护林木为主要内容的碑或摩崖石刻,绪论中介绍传统护林碑刻定义、发展演进过程、基本类型特点、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正文按时间顺序对所获传统护林碑刻700余通进行辑考(附拓片)。

【名人的书评】

一册在手,中国古代护林碑刻文献不再费心搜求

【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的书摘】

中國古代護林碑刻輯存緑色守護神:中國傳統護林碑刻中國古代護林碑刻輯存緑色守護神:中國傳統護林碑刻緑色守護神:中國傳統護林碑刻竪立護林碑刻以保護林木是歷史上我國保護林木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護林措施。所謂護林碑刻是指以保護林木爲主要内容的禁止碑刻。在我國歷史上,其表現形式既指包括含有護林内容的刻碑,也指載有護林内容的摩崖石刻;既指内容單一的護林碑刻,也可包括以護林爲主要内容的各類碑刻。在文體上既有政府公文,如詔令、公告、判詞,也有民間的鄉約、家規,甚至名人的題記,只要其包含有護林内容和精神。我國刻碑記事的歷史源遠流長,*早可追溯到先秦時期,碑刻文化也精彩紛呈。盡管早在封建時代對碑刻的收集、臨摹和研究就已産生,但多是從書法藝術等方面進行的。近代以降,碑刻資料開始爲學術界關注,*初主要是在宗教史等領域;1949年後,伴隨資本主義萌芽研究展開,有關明清工商業的碑刻資料得到收集與出版,但學界仍少有人關注護林碑刻。20世紀80年代,由於環境意識的提高和植樹造林運動的蓬勃發展,國内書刊上開始出現有關護林碑刻的報導,特别是1986年《新華文摘》轉載新發現的神農架地區兩通護林碑,讓更多人知曉護林碑。1990年前後,一些專門著録護林碑的論文、圖書問世,如四川通江縣林業局張浩良的《緑色史料札記——巴山林木碑碣文集》(雲南大學出版社,1990年)、福建林學院林業經濟系林茂今的《福建省歷代森林封禁碑考析》(《福建林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1990年第4期)。而對護林碑刻進行深入研究則是在90年代後,主要有倪根金《明清護林碑研究》(《中國農史》1995年第4期)、金其楨《對中國古代刻石立碑保護環境的歷史考察》(《蘇州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學院學報》2000年第4期)、卞利《明清時期徽州森林保護碑刻初探》(《中國農史》2003年第2期)、古開弼等《廣東現存明清時期涉林碑刻的生態文化透視》(《北京林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4期)、鄭凌峰等《中國自然保護重要歷史文物——福建天寶岩禁碑的發現與科學價值》(《生態經濟》2006年第10期)、何滿紅《明清山西護林碑初探》(《文史月刊》2007年第1期)、王坤《護林碑刻的分類及其功能透析——基於綏寧縣護林碑刻的考察》(《湖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6期)、周飛《清代雲南禁伐碑刻與環境史研究》(《中國農史》2015年第3期)等。然而,相對許多領域的研究投入和水平而言,有關護林碑的收集和研究還屬初級階段。一傳統護林碑刻的歷史發展源流具有中國特色的傳統護林碑刻源於何朝?其演進歷程與發展動因是什麽?其起源,根據目前所見碑刻資料,可以追溯到北朝時期,山東省萊州市大基山道士谷所存北魏一代書聖鄭道昭書寫的護林摩崖文字,是迄今爲止發現的*早護林摩崖文字。其文曰:“此太基山内中明崗及四面岩嵿上,嵩岳先生滎陽鄭道昭掃石置五處仙壇。其松林草木有能修奉者,世貴吉昌,慎勿侵犯,銘告令知也!”雖然銘告令之護林規定與典型護林碑還有一定距離,但文中閃爍的護林精神却是此摩崖文字的主要内容和實質。而其萌芽的原因,與原始宗教的自然崇拜和“道法自然”的道家思想影響有關。隋至元是中國傳統護林碑刻的形成期,在這個時期各地出現了日趨規範的護林碑,如唐元和六年綏寧《插柳護林碑》、陝西省黄陵縣軒轅廟的元泰定帝泰定二年聖旨碑、元大德六年綏寧《拓丘田封禁碑》等,其中《插柳護林碑》“道旁之樹,先人栽植,以爲永遠,歇凉古樹,不得砍伐”;《拓丘田封禁碑》“吾團左邊山壟,松杉茂盛,恐無知毁壞時□,勒石刊碑,永遠封禁”,護林内容已清晰,護林功能亦突出,説此時傳統護林碑已形成當無問題。但這一時期護林碑數量還不多,其中還有些非典型護林碑,其在社會上護林的作用還很有限。明朝是我國傳統護林碑刻的發展期,特别是明後期,接二連三出現護林碑刻,數量超過之前,形式更趨於規範,内容也更豐富。如福建浦城縣濠村鄉後濠村《合鄉禁約碑》:“合衆人等買到水口山片土,名黄源嶺頭,禁約人等不許驀入登山偷盜柴木,取石破害水口。若有捉拿看見,重罰出好銀壹兩。合鄉散衆,如有頑者,經官告理,决無虚言。書爲樹木水口石泥庇蔭壹鄉風水,人財兩旺,永遠昌隆。陳、周、黄、范、廖、何同立。大明崇禎元年拾壹月隆啓明六子茂觀録書。”明代及以後護林碑的發展,與當時人們對森林作用認識進一步深刻、廣泛有關,同時也跟區域開發,森林資源争奪激烈,以及風水意識盛行有關。清代是傳統護林碑鼎盛期,護林碑如雨後春笋般出現,成爲一種朝野上下保護林木的主要手段和普遍形式。具體表現爲:數量多,幾乎占到傳統護林碑的百分之九十;分布廣,北到遼寧的莊河,西達青海的循化、新疆的哈密,南至臺灣、海南,東瀕黄海、東海之濱,只有西藏等個别省區未見;規範化,不僅在文體上形成公文式、鄉約式等多種類型,而且在内容上形成護林緣由、護林範圍、禁止事項和奬罰規定等幾大要點;類型齊,官方型、民間型和混合型及其下屬各種類型都已形成;民間化,即樹立護林碑刻已成爲民間護林的普遍做法,民間型護林碑占此時護林碑的絶大多數。影響大,護林碑刻在各地護林中發揮着重要作用,成爲護林的重要手段和形式。民國時期是傳統護林碑刻的轉型期,由於現代意義上的林業法規不斷出現,不僅有中央的,也有地方的,體現了以法(近代林業法)治林的開始。林業法出現使傳統護林碑刻的空間開始受到擠壓,并從護林主體淪爲輔助工具。盡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偏僻地區還繼續存在,但就整個社會而言,數量减少,不如清代盛行;另亦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部分有向標語口號轉變的趨勢。二傳統護林碑刻的基本類型與特色中國古代護林碑刻輯存凡例中國古代護林碑刻輯存凡例凡例一、本書是收載我國(含港澳臺地區)傳統護林碑刻文字的專集。所收的碑刻文字,既有采集自碑刻集、歷代地方志、書刊、族譜等文本文獻的,也有不少是整理者通過田野調查抄録而來,爲各已刊碑刻集所失載的。二、本書所收碑刻,時間*早者爲北朝年間,*晚者爲民國年間。所收碑刻,按年代時間順序排列,年代不詳者根據實際情况排列於本朝之末。三、本書所收碑刻,每塊基本按“碑名”、“時間”、“地點”、“規格”、“正文”、“資料來源”與“備注”順序排列。“碑名”即碑刻名稱;“時間”即立碑時間;“地點”即碑刻保存地點;“規格”即碑刻長寬高尺寸與書法字體等;“正文”爲碑刻文字内容;“資料來源”爲碑刻内容等信息的采集來源;“備注”即整理者對碑刻的注釋説明。四、本書所收碑刻,名稱或徑用諸文獻中原有者,或參照碑額文字和碑文内容拟定。五、本書所收碑刻文字,不獨見於*來源時,互相參考,擇善而從。六、爲方便讀者,碑刻録文均加新式標點,并適當分段。异體字、諱字、明顯錯字,在不致誤解文意的前提下,一律徑改,不出注説明。七、原文缺字以“□”標識,所缺字數不明時標明“(上缺)”、“(下缺)”或“……”。八、“備注”主要是對碑刻文字所涉有關人物、實物、史事進行考證補充。中國古代護林碑刻輯存緑色守護神:中國傳統護林碑刻中國古代護林碑刻輯存緑色守護神:中國傳統護林碑刻緑色守護神:中國傳統護林碑刻竪立護林碑刻以保護林木是歷史上我國保護林木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護林措施。所謂護林碑刻是指以保護林木爲主要内容的禁止碑刻。在我國歷史上,其表現形式既指包括含有護林内容的刻碑,也指載有護林内容的摩崖石刻;既指内容單一的護林碑刻,也可包括以護林爲主要内容的各類碑刻。在文體上既有政府公文,如詔令、公告、判詞,也有民間的鄉約、家規,甚至名人的題記,只要其包含有護林内容和精神。我國刻碑記事的歷史源遠流長,*早可追溯到先秦時期,碑刻文化也精彩紛呈。盡管早在封建時代對碑刻的收集、臨摹和研究就已産生,但多是從書法藝術等方面進行的。近代以降,碑刻資料開始爲學術界關注,*初主要是在宗教史等領域;1949年後,伴隨資本主義萌芽研究展開,有關明清工商業的碑刻資料得到收集與出版,但學界仍少有人關注護林碑刻。20世紀80年代,由於環境意識的提高和植樹造林運動的蓬勃發展,國内書刊上開始出現有關護林碑刻的報導,特别是1986年《新華文摘》轉載新發現的神農架地區兩通護林碑,讓更多人知曉護林碑。1990年前後,一些專門著録護林碑的論文、圖書問世,如四川通江縣林業局張浩良的《緑色史料札記——巴山林木碑碣文集》(雲南大學出版社,1990年)、福建林學院林業經濟系林茂今的《福建省歷代森林封禁碑考析》(《福建林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1990年第4期)。而對護林碑刻進行深入研究則是在90年代後,主要有倪根金《明清護林碑研究》(《中國農史》1995年第4期)、金其楨《對中國古代刻石立碑保護環境的歷史考察》(《蘇州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學院學報》2000年第4期)、卞利《明清時期徽州森林保護碑刻初探》(《中國農史》2003年第2期)、古開弼等《廣東現存明清時期涉林碑刻的生態文化透視》(《北京林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4期)、鄭凌峰等《中國自然保護重要歷史文物——福建天寶岩禁碑的發現與科學價值》(《生態經濟》2006年第10期)、何滿紅《明清山西護林碑初探》(《文史月刊》2007年第1期)、王坤《護林碑刻的分類及其功能透析——基於綏寧縣護林碑刻的考察》(《湖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6期)、周飛《清代雲南禁伐碑刻與環境史研究》(《中國農史》2015年第3期)等。然而,相對許多領域的研究投入和水平而言,有關護林碑的收集和研究還屬初級階段。一傳統護林碑刻的歷史發展源流具有中國特色的傳統護林碑刻源於何朝?其演進歷程與發展動因是什麽?其起源,根據目前所見碑刻資料,可以追溯到北朝時期,山東省萊州市大基山道士谷所存北魏一代書聖鄭道昭書寫的護林摩崖文字,是迄今爲止發現的*早護林摩崖文字。其文曰:“此太基山内中明崗及四面岩嵿上,嵩岳先生滎陽鄭道昭掃石置五處仙壇。其松林草木有能修奉者,世貴吉昌,慎勿侵犯,銘告令知也!”雖然銘告令之護林規定與典型護林碑還有一定距離,但文中閃爍的護林精神却是此摩崖文字的主要内容和實質。而其萌芽的原因,與原始宗教的自然崇拜和“道法自然”的道家思想影響有關。隋至元是中國傳統護林碑刻的形成期,在這個時期各地出現了日趨規範的護林碑,如唐元和六年綏寧《插柳護林碑》、陝西省黄陵縣軒轅廟的元泰定帝泰定二年聖旨碑、元大德六年綏寧《拓丘田封禁碑》等,其中《插柳護林碑》“道旁之樹,先人栽植,以爲永遠,歇凉古樹,不得砍伐”;《拓丘田封禁碑》“吾團左邊山壟,松杉茂盛,恐無知毁壞時□,勒石刊碑,永遠封禁”,護林内容已清晰,護林功能亦突出,説此時傳統護林碑已形成當無問題。但這一時期護林碑數量還不多,其中還有些非典型護林碑,其在社會上護林的作用還很有限。明朝是我國傳統護林碑刻的發展期,特别是明後期,接二連三出現護林碑刻,數量超過之前,形式更趨於規範,内容也更豐富。如福建浦城縣濠村鄉後濠村《合鄉禁約碑》:“合衆人等買到水口山片土,名黄源嶺頭,禁約人等不許驀入登山偷盜柴木,取石破害水口。若有捉拿看見,重罰出好銀壹兩。合鄉散衆,如有頑者,經官告理,决無虚言。書爲樹木水口石泥庇蔭壹鄉風水,人財兩旺,永遠昌隆。陳、周、黄、范、廖、何同立。大明崇禎元年拾壹月隆啓明六子茂觀録書。”明代及以後護林碑的發展,與當時人們對森林作用認識進一步深刻、廣泛有關,同時也跟區域開發,森林資源争奪激烈,以及風水意識盛行有關。清代是傳統護林碑鼎盛期,護林碑如雨後春笋般出現,成爲一種朝野上下保護林木的主要手段和普遍形式。具體表現爲:數量多,幾乎占到傳統護林碑的百分之九十;分布廣,北到遼寧的莊河,西達青海的循化、新疆的哈密,南至臺灣、海南,東瀕黄海、東海之濱,只有西藏等個别省區未見;規範化,不僅在文體上形成公文式、鄉約式等多種類型,而且在内容上形成護林緣由、護林範圍、禁止事項和奬罰規定等幾大要點;類型齊,官方型、民間型和混合型及其下屬各種類型都已形成;民間化,即樹立護林碑刻已成爲民間護林的普遍做法,民間型護林碑占此時護林碑的絶大多數。影響大,護林碑刻在各地護林中發揮着重要作用,成爲護林的重要手段和形式。民國時期是傳統護林碑刻的轉型期,由於現代意義上的林業法規不斷出現,不僅有中央的,也有地方的,體現了以法(近代林業法)治林的開始。林業法出現使傳統護林碑刻的空間開始受到擠壓,并從護林主體淪爲輔助工具。盡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偏僻地區還繼續存在,但就整個社會而言,數量减少,不如清代盛行;另亦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部分有向標語口號轉變的趨勢。二傳統護林碑刻的基本類型與特色目前劃分護林碑刻的類型主要有四種:1.按時間劃分,主要按朝代或皇帝年號來劃分,如乾隆朝護林碑、道光朝護林碑;2.按地域劃分,以碑刻出現地點來命名,如大埔西山護林碑;3.按保護林地的種類劃分,如風水林護林碑、經濟林護林碑;4.按護林碑竪刻者身份劃分。第4種是筆者提出的,筆者認爲前面三種都過於簡單,不能更好把握護林碑的性質,而第4種劃分更能好透視護林機制,更能抓住護林碑與社會互聯關係。中國傳統護林碑刻分爲官方型、民間型和混合型三大類型。官方型護林碑,即政府組織建立的護林碑,它是國家法規的延伸。這類護林碑分成二種,中央政府立護林碑刻和地方官府立護林碑刻。前者主要是指由封建帝王或中央政府頒立的護林禁碑,這類禁碑數量不多,其中以北京十三陵明成祖陵中清順治帝所頒立禁碑*爲典型:“順治十六年歲在己亥十一月十七日,上諭工部:前代陵寢,神靈所栖,理應嚴爲守護。朕巡幸畿輔,道經昌平,見明朝諸陵,殿宇墻垣傾圮已甚。近陵樹木,多被斫伐。向來守護未周,殊不合理。爾部即將殘毁諸處盡行修葺。現存樹木,永禁樵采。添設陵户,令其小心看守。責令昌平道官,不時嚴加巡察。爾部仍酌量每年工或一次或二次差官察閲,勿致疏虞。特諭,欽此。”後者,地方官府立護林碑,即由地方官吏頒立的護林碑。頒立者上到督撫大人,下至七品縣官,其中以後者居多,原因是他們爲直接治民之官。民間型護林碑刻,即由民間個人或集體(包括寺院)爲保護私有林和村有林而建立的護林碑。這類護林碑不具有國家法規性質,而是民間自發形成的自我約束,屬鄉規民約性質。這種護林碑是明清護林碑的主流,數量*多,也*有研究價值。這種碑按竪立者身份差異,又可細分爲幾種:1.個人立護林碑刻。這種碑數量有限,一般爲在鄉村中有勢力的人物所立。因而,竪立者多爲族長、豪門之類。例如,福建永安天寶岩自然保護區發現的《禁伐碑》,即爲當地族長肖宗榜同治三年立,在這種護林碑中還有個别特殊的護林碑,即由被擒獲的盜伐者所立的悔過護林碑。2.家族立護林碑刻。家族,又稱宗族,是由已經分居、異財、各爨的一個男姓祖先的子孫,以血緣關係爲紐帶結合而成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它擁有比個人强大得多的力量,因此,由他們所立的護林碑相對較多。如四川通江走馬坪伏氏家族於同治二年立的保護“風水林”禁碑,其碑文曰:“兩房人等均宜同心協力,永遠保護風水,毋得挾詐行私,致干重罰。”3.村寨立護林碑刻。村寨作爲鄉村社會生活和生産的基本單位,以其爲單位立的護林碑也彼彼皆是,其數量在所見民間各類護林碑前列。在四川綿陽市玉河鎮有道光四年立的《禁條碑記》,在福建邵武拿口鎮上山坊村有道光十九年立的《合鄉公禁碑》。不僅漢族立護林碑,許多少數民族山寨也立,如貴州從江縣高增鄉有侗族於康熙十一年立的以護林爲主要内容的“款約”碑,其中這類“款約”碑在古代貴州侗寨裏較爲普遍。4.聯村立護林碑。不少山林面積大,涉及各村利益,倚靠一村一莊無法管住,於是有關村莊聯合起來立護林碑也就非常必要。如在雲南楚雄永安鄉有乾隆五十五年十村共立的《封山合同碑記》,在山西盂縣藏山有道光八年三村合立《嚴禁山林條約》碑,其中所見陝西隴縣新集川鄉咸豐四年三十三莊共立護禾護林禁碑,聯村數量*多。5.寺廟立護林碑刻。天下名山僧占多,爲維護宗教勝地的幽深、莊嚴、古樸和經濟利益,各地寺院也毫不例外采用這類護林形式。如四川綿陽玉河鎮上方寺光緒九年立護林碑:“上方古刹,三百餘年。栽培樹木,壯麗觀瞻。封山以後,規矩森嚴。放牛牧馬,罰錢一千。采樵男女,一體同然。戒條既立,話不虚傳。”混合型護林碑刻,即由兩方或幾方獨立組織和力量自願合作竪立的護林碑。這類碑數量有限,主要有兩種:1.官民合立護林碑刻,這類碑主要是百姓爲加强周圍樹木保護而自發地將各級官府的有關封禁令勒石刻碑而成,或者百姓議訂鄉規後,報請地方官批准并得支持而立的護林碑。如四川通江諾江鎮道光十八年護林碑,就是由該地居民賽先捐錢一千將知縣大人禁令製成的;又河南南召縣皇后鄉光緒十年立的《蠶坡章程碑》,也是當地耆老、士紳自發鐫刻縣令丁某所立章程而成。2.僧俗合立護林碑刻,即村民與寺院合立的護林碑,典型代表是四川通江草池鄉同治三年大明庵主持與當地村民合立之禁碑。而廣東蕉嶺西山乾隆時期護林碑更是官府告示、民間鄉約和民間宗教等三方力量結合的産物。三傳統護林碑刻的表現形式與分布特點中國傳統護林碑的造型是千姿百態的,有着時代的不同,更有地域、民族的差别,有簡單型、複合型和摩崖型。簡單型有不規則型(多爲天然形狀)、長方型、上圓下方角型、方型、方柱型等,其中以長方型護林碑爲主流型;複合型,則指有碑帽、基座、邊框等的護林碑。但這些護林碑刻都是中國式的,體現中國風格。護林碑刻的文體,没有統一的文體,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下列4種類型。1.公文(布告)式。以地方官公告*爲普遍,其行文一般如《臨桂縣告示碑》:“欽加同知銜署理臨桂縣事特授崇正縣正堂記大功三次龔,爲出示曉諭事。案據西鄉褚村民人褚宗繪等呈稱:緣民村與浪滸村互控騮頭嶺樹木一案,蒙恩堂訊令民村削平壕基,所有樹木仍歸民村管業,各具遵依完案民回村後隨將壕基削平,嗣於前月内復禀請出示保護,奉批此案。現據梁自玉等具控民村并不遵照前斷將壕基毁去,各管各業,已經諭查應候該團明白禀覆,如果確已遵照辦理,實係民村界内樹木准即出示保護可也等因,民等伏思既已遵斷自應各管各業,前蒙諭團查明迄今日久想已禀覆迫得續懇恩施,俯念懇務爲重,迅賜出示保護,勿俾林場有損,則不獨民村受開墾之益,亦不失各大憲勸民開墾之本旨也。爲此續叩臺前作主賞准施行等情到縣。據此,出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爲此仰該處居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須知騮頭嶺地方所種樹木係屬褚村業務,宜共守禁約,浪滸等村不得任意剪伐以及放牛踐踏,尚敢故違,一經查出,或被該村民指名禀控,定即拘案究治,决不寬貸。各宜懔遵,切切特示!并繪圖於後。宣統二年七月初八日。”2.鄉約式。如雲南楚雄市乾隆五十五年《封山合同碑》:“記開謝家咀、程家壩、黄家屯、山咀、張家灣、雙壩、土官莊、大莊、黑泥灣、沙溝、羅屯公議。王政無遺地,計利及山林,然種植雖多,專有賴於培養。不時砍伐,即常美之山日見濯濯,豈盛世之風哉?然而人心不一,有婦女以割草爲名,暗藏小樹,又有昧心之徒,惜己損人,或被拿獲,反使婦女判命。今各村公議,立定章程,凡有砍伐大樹,罰銀壹兩,小樹罰銀五錢,修枝采葉,罰銀三錢,見而不報罰銀五錢。眼同公議,各村情願,立石爲記。”3.警句式。如廣東清遠市清城鎮飛來寺禪堂後的萬曆二十八年仲春南海陶虞臣題的“岩泉偕樂,薪木勿傷”;清光緒五年桂林寶積山,按察使司示“禁止毁樹”。這類文體簡明扼要,字大突出。4.歌謡式。歌謡通俗易懂,便於記憶。民間型護林碑時有采用。如民國二十七年貴州省惠水縣雅水鎮滿崗寨《鄉側碑示》:“照得森林一事,原係保護人烟;無論公有私有,嚴禁砍伐燒山;政府原有禁令,故爲照罰難堪;本寨後山樹木,歷爲岑氏保護;近有不知之輩,擅自敢伐樹秧;不思損人利己,故意違法不良;今特明白通告,幸勿再伐爲强;倘敢故違砍伐,後照苛罰不貸。民國二十七年二月三立日立。岑秀康題。滿崗寨衆。”這是一方布依族村寨立的護林碑。至於護林碑刻的書法,有粗通文墨者寫的,但更多是有文化的鄉紳或官員留下的。一般爲陰刻,正楷。有的碑名字還有些藝術變化,有的涉官護林碑上還刻有官印。有的碑刻因是名人或書法名家撰寫的,則有較高的書法藝術價值。如寫下目前所知中國*早護林刻石的鄭道昭(455—516),是南北朝時著名書法家,魏碑體的鼻祖,被譽爲“北方書聖”,在當時與王羲之齊名,有“北鄭南王”之稱。其留下的雲峰山、大基山書法作品,至今仍是後人常來觀摩的對象。又浙江安吉縣鄣吴鎮昌碩小學出土的清光緒十一年《嚴禁風木碑記》就跟“清末海派四大家”之一、著名書法家、國畫家、篆刻家吴昌碩(1844—1927)有關。當年是他牽頭,與吴永江等人共同制定嚴禁砍伐林木以保護環境的村規民約,并共同出資立碑以告村人。護林碑刻的石料選材,從目前收集到的碑刻來看,有青石、麻石、大理石、紅砂石等,但大多數是就地取材,因材製作,存在地域性分布特點。在我國絶大多數省區都發現有傳統護林碑刻,但各地密度有别,存在不平衡性。其分布特點:1.農區多,牧區少。幾乎都分布在農業地區,或者説在森林地帶,草原、荒漠地帶罕見;2.山區多,平原少。大概與明清以來山區墾殖和山林争奪密切相關;3.南方多,北方少。如湖南綏寧縣發現的歷代護林碑有124通,四川通縣有40多通,而東北地區迄今所見只有遼寧莊河仙人洞一通清光緒十三年碑;4.漢區多,少數族區少。而少數民族村寨竪立護林碑,主要在西南、中南、華南地區,涉及的少數民族有壯、瑶、苗、侗、布依、白、彝、京等族。傳統護林碑刻一般竪立於進山路口、村頭、大路旁等容易顯見的地方,或市集、祠堂、廟宇等人群集中的地方。讓人容易瞧見是其選擇放置地點的重要考量。碑或竪於地上,或嵌於墻上,或立於樹旁。竪在地上是普遍做法,多立於路口、村頭、路旁。嵌在墻上主要存在於祠堂、廟宇、書院處,而立於樹旁多爲被保護對象的樹木。四傳統護林碑刻的内容特點傳統護林碑刻是我們研究歷代林業的重要史料寶庫。傳統護林碑文雖少則十幾字,多則逾千,一般爲數百,字句簡檏,文采不足,但它却是我們瞭解歷代林業的珍貴一手資料。與一般正史或文人著作相比,其内容反映史實更直接、更具體、更真實、更具有普遍性和更少人爲雕飾,因而,更具有學術研究價值。爲了增强護林碑刻的教育性和約束力,許多護林碑都非常重視并不惜筆墨宣揚護林的意義,闡述林業與人類的關係。這樣,它就爲我們瞭解歷代林業思想提供了不少有價值的資料。關於林業經濟思想,從衆多碑文内容看,清代人們對林業經濟價值認識已遠遠走出“棟梁之材,柴薪之用,樁木之資”的傳統認識,認爲因地制宜發展經濟林是貧困山區致富的重要途徑,這在福建南平縣洋後鄉咸豐六年《合鄉公禁碑》中就有論述:“吾鄉深處高林,田畝無多。惟此茂林修竹,造紙焙笋,藉以通商賈之利,裕財用之源耳。”甚至把它放到發展區域經濟、事關國家財賦的更高、更深層次上來認識。而林業生態思想,古人爲了説明護林的重要性,不少在護林碑刻上對森林的作用和功能作了闡述,其中就包含了或多或少的林業生態思想,雖然有的還打着風水的旗號。如萬曆丙戌年(1586)鎸刻於厦門同安區新圩鎮金柄村的護林碑刻:“林木有阻風、儲濕、固壤之奇功,寶也!大侖盡木皆護,毁者非吾族人矣。”明確指出森林有防風、固沙、涵養水源的生態功能。又崇禎間立於福建晋江青陽鎮大下浯村的《浯里裕後浯碑》云:“浯岡西下,浯水東屯,無樹則寒,有樹則温。戕樹者如戕其手足,培樹者自培其子孫。”道出森林保暖之功能。其次,涵養水源,論述*多。如雲南楚雄鹿城西紫溪的清乾隆四十六年封山護林碑云:“所以保水之興旺不竭者,則在林木之蔭翳,樹木之茂盛,然後龍脉旺相,泉水汪洋。近因砍伐不時,挖掘罔恤,以至樹木殘傷,龍水細涸。”又廣東焦嶺縣東山楊子宫清乾隆三十年《奉憲禁碑》載:“東山、大坑山、嶇井岌等處謝坡下經山汶水塘等處草木暢(缺)墓,以資灌溉。邇來生齒日繁,間有無知只圖利己,恣意剗拔,以致山光潔肮腸,則泉涸源竭。”通過傳統護林碑刻,我們不僅可以觀察到我國傳統林業生態思想的重要内容,而且也可以瞭解到其在時間上的發展軌迹和在空間上的分布狀態。傳統護林碑作爲毁林與護林鬥争的産物,對一些地區或某一時段的森林狀况和毁林事件亦多有描繪,從中可以窺探或考證歷史時期各地森林資源狀况及變遷情况。如福建永安縣清乾隆三十二年《奉憲禁碑》載:“坂尾地方人烟甚多,所有龍脉風峽俱有松杉等木遮蔭風水,無如各處鄰鄉俱潜山内盜砍,不惟伐以斧斤,載以船隻,甚且烈火焚化,根株悉拔。”又浙江蒼南縣金鄉鎮獅山嘉慶六年《獅球山留蔭碑》載:“金鎮、獅球二山封植嘉樹,藉鍾人杰,前數百年文風暢盛,科名絡繹,未必不由於此。迨後樵采擅入,斤砍斧殘,牛羊踐踏,兩山樹木濯濯無存。”再湖南通道縣保山寨咸豐元年護林碑云:“我上厢後龍山自輩以來,合抱之樹,常有數千。至後人不肖,挾私妄砍,以至山木之美,轉成濯濯,蓋至關山破,氣脉衰,人心浮薄,地方凋殘。”道出了不少地區因私欲横流,導致山林盡毁事實。而上述毁林悲劇無疑是我國歷史時期林業大破壞的真實寫照和縮影。對毁林盜木者身份,碑刻也多有揭露。除無知、貪婪鄉民外,多爲鄉村的地痞、惡棍,尤其是那些不法豪勢之家。此外,一些利欲熏心的寺僧也不甘清净,加入到毁林行列中來。關於鄉村護林機制,作爲“帝王家譜”的正史記載幾乎空白,其它史書也少有涉及,只有這些護林碑刻提供了大量多角度的記載。根據這些記載,可知當時鄉村林木管理具有如下内容。1.設有管理人員,職責明確。衆多護林碑刻反映出,當時山區、林區普遍設有專職或兼職護林管理人員,名稱有“尋山人”、“管山人”、“監公”、“樹長”、“樹頭”、“山甲”、“巡查人”等。稱呼各地不相同,即使同一地區也有差異,如在雲南,有的地方稱“樹長”,有的則稱“樹頭”。人員的選擇、廢黜、職責和考績,各地也多有明確規定。如雲南禄豐川街鄉護林碑云:“請立樹長,須公平正直,明達廉貞,倘有偏依貪婪,即行另立。”另從碑文記載還得知,該地樹長之制始於乾隆九年,到立碑時已歷時60多年,换了三届,每次换人,都要“給牌更替”,即移交樹長印信。“山甲”即樹長屬下的巡山之人,其職責爲:“須日日上山尋查,不得躲懶隱匿,否則扣除工食。”也有碑規定:“巡山不力者,罰松種五升。”寺院山林,則多由僧人管護。如蘇州虎丘康熙二十七年禁碑言:“住持將二十八房寺僧分管山界現存樹木,逐一查明,立簿收執,不時查考。”也可見任務明確,責任到人。此外,不少護林碑還强調廣大鄉民,人人有護林之責,并要求他們“尊樹頭”,共同管好山林。2.普遍明確劃定封禁山林的四至範圍和申明有關禁止事項。關於前者,如湖南通道縣保山寨的護林碑規定:“議我村後龍山,上抵坡頭,下抵田園塘屋,裏抵嶺樓坡巔,外抵岩冲田塘,俱屬公地,不許賣,也不許買,一切树木,俱要蓄禁,不許妄砍。”關於後者,雲南楚雄市乾隆五十一年《擺喇十三灣封山碑記》載:“一定例每年十一月初二開山,正月初二封山。如違,罰錢壹兩。”福建南平洋後鄉《合鄉公禁碑》規定:“一禁貓竹:不許砍伐稚薪,以及破售香條,乘便盜用一切。如係缺山人等造作家器,須向主家問明,毋得私自縱砍。永遠立禁。一禁春笋:定於遞年二月初五起至立夏止,概不許盜挖所留笋種毋得斫尾。永遠立禁。一禁本境蔭木暨水尾松樹、雜樹概不許盜砍、私批斫伐松光,以砍蔭耕種。永遠立禁。”又廣東大埔光緒八年知縣立護林碑云:“一禁男婦不許盜砍松、樟、杉、雜木。二禁登山者不許砍竹開篾。三禁不許砍折樹心松尾。”再福建邵武拿口鎮上山坊村道光十九年《合鄉公禁碑》要求:“一禁不許挖冬笋,限至十二月廿八、九,開禁二日;一禁廠内不許造烟笋,過夏十日可准别人往山拾笋;一禁山内雜木竹不許盜砍。”上述碑刻反映,許多地方不僅保護對象明確,便於百姓瞭解、掌握和遵守,而且還考慮到百姓的生活需要,適時開禁,合理利用,而不一味封禁。而其中的一些封山法屬於中國傳統封山育林制,被國際林學界譽爲“中國式造林法”。3.對護林有功和毁林有罪者進行奬罰。由護林碑記載來看,官方型護林碑一般都規定抓獲毁林盜伐者要送官府究治,“枷號示衆”。而民間立護林碑表示,凡發生的毁林盜砍事件一般由民間按所訂規矩“私了”,只有後果嚴重或“有不依罰賠者”才送官究懲。其中以民間“私了”處理爲主,這大概與中國人不願上衙門打官司的傳統心理有關。當時,民間“私了”處理方式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經濟懲罰。如福建長汀百丈村嘉慶七年護林碑云:“盜伐松杉、竹木、春冬兩笋……公罰豬肉伍拾斤。”雲南楚雄紫溪清乾隆四十六年《鹿城西紫溪封山碑記》云:“如有違犯砍伐者,衆處銀五兩、米一石,罰入公。”雲南楚雄富民區嘉慶二十三年《保護山場禁砍樹木合同碑記》云:“盜伐雜木一枝者,罰松種伍升”;福建南平洋後《合鄉公禁碑》云:“違者定罰演戲不徇。”看來,當時經濟處罰主要包括出米、豬肉、樹種、罰款及出資請戲班演戲認錯之類。二是人身懲罰。如四川通江浴溪薛家禁碑云:“尚有不遵,打、罰重究,議祭山林。”又陝西隴縣新集川鄉禁碑云:“但見犯此五禁者,無論男婦,罰戴鐵項圈一個,上掛鐵牌一面,以羞辱之,令其悔過自新。”另將毁林者開除出家族也可算是此類處罰。三是精神懲罰。前面提到的讓毁林者立悔過護林碑,是其中的一種。這類懲罰再一做法,就是對毁林者進行精神攻擊,詛咒其子孫後代。這在四川通江地區家族立護林碑中特别流行。如香爐山李姓家族禁碑云:“倘日後有無耻絶嗣之徒,勾引木商卜散流言,而存此念者,連同木商與好利等輩,自領劋經十部,子孫男女盡害白癩,萬代不得昌榮。”又走馬坪伏氏家族禁碑云:“若萌售賣者(風水樹),神明殛之,祖宗不佑,宗祧覆。”再董溪劉氏家族禁碑曰:“異日倘有不法之徒占樹木……明有罰,暗有神,黄天監察,子孫永遠不得昌榮。”可能這些家族力量有限,難以制止,於是只好大肆詛咒,求得點精神勝利。在處理毁林者上,許多地方碑刻都强調公正,一視同仁,“無論貧富”、“無論親疏”、“無論男婦”一體同然。同時反對“挾仇架害,徇私爲己”。對護林有功者,各地護林碑都主張進行奬勵。如福建長汀百丈村禁碑云:“拿獲者不敢得錢賣放饒情,即通報衆人,賞銅錢伍百文正。”有的地方還予以精神奬勵,“禁畜樹木者,家家人人清吉,户户平安,以作萬古不朽名”。不過,若出現“見(毁林事件)而不報者”則“照例倍罰”、“與犯規人同罰”及“徇私縱放者,亦以鐵圈罰戴”。由此可見,對毁林視而不見,漠不關心,或徇私放縱者,也有十分嚴厲的處罰規定。總之,通過歷代護林碑解讀,豐富了我們對傳統林業管理機制的認識。五傳統護林碑刻的四大價值近四十年來護林碑已逐步爲林業界、農史界、文物界一些研究者所重視,不時有護林碑刻發現報導,研究成果問世,研究者甚至有國外學者。這跟護林碑刻本身藴藏多重價值,以及它在當代社會可以發揮更多作用有關。筆者認爲:傳統護林碑刻具有社會、學術、文物和教育四大價值。第一,護林碑對歷史時期部分地區的林木保護曾發揮過重要作用。歷代法律中雖然有一些保護林木的條文,但它對於廣大鄉村,尤其偏僻山區的作用十分有限。原因主要是偏遠鄉村交通不便、信息不靈,加上鄉民受文化知識等自身素質局限,對於來自外界的東西(包括法律在内)不易接受,甚至具有一種本能的排它性。而護林碑刻,特别是民間護林碑,由於它從醖釀到制定,由公布到實施,自始至終都是群衆自發地來完成的,故其産生過程也是群衆自我宣傳、自我教育的過程。加上它具有較强的針對性,能密切結合當地實際,富有鄉土氣息,因此,它容易爲絶大多數人理解和自覺遵守。即使官方立護林碑也由於其保護對象明確,且采取了百姓易於接受、就事論事的方式,因而,效果也不錯。下面一些史實可以爲證。如湖南通道保山寨,護林碑竪立之前,數千樹木曾遭“浩劫”。護林碑建立後,不僅迅速制止了毁林現象,并使400畝山林保存至今。又今陝西商南梳洗樓護林碑周圍林茂竹翠,據當地人説,是這個碑起了很大作用。類似情况在四川金堂縣雲頂山也有。我們考察當代中國的一些自然保護區,發現許多保護區内都存有護林碑刻,如廣東肇慶鼎湖山自然保護區現存有4通護林碑,貴州梵净山自然保護區發現有3通護林碑,福建天寶岩自然保護區有4通護林碑,廣西貓兒山自然保護區存有5通護林碑。自然保護區樹茂林密,保存了不少原始森林,當與這些護林碑立下的汗馬功勞不無關係。我們完全可這樣説,歷史上的每一塊護林碑都曾護衛了一片樹林,有的至今仍在發揮餘熱。第二,傳統護林碑刻是我們歷史研究的資料寶庫,特别是研究林業史的*手珍貴資料。傳統護林碑的碑文内容主要有四項,即保護林木的意義、封禁山林的四至範圍、禁止事項和奬懲辦法。利用這些文字記載,我們不僅可以具體、深入瞭解明清林業思想和鄉村林業經濟的各個方面,而且還可加深對明清森林資源變遷,尤其毁林現象的深刻認識,并全面考察明清鄉村林業管理措施和機制。這是我們瞭解和研究林業發展史重要而又不可缺少的史料。因而,在學術研究上具有重要價值。然而,護林碑刻與傳統社會政治經濟也有千絲萬縷的關係,它跟一些地方的流民活動、經濟開發相關,它跟一些地方家族資源争奪存在關聯,也是民間習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傳統護林碑刻也可是經濟史、社會史、法制史、石刻史等學科的重要史料和研究内容。第三,傳統護林碑刻是珍貴的歷史文物,是我國文物寶庫中的一朵奇葩。傳統護林碑年代早者距今1500年以上,晚者也有70多年,屬於文物範疇。其中也不乏史料價值高、造型奇特、書法精美之碑,堪稱文物精品,極具收藏保護研究價值。而且,護林碑主要存在於中國境内,是中國特有文物。二十多年前,我們還對不少護林碑刻湮没於荒草亂石叢中,感到悲傷,感到遺憾。時至今日,我們看到護林碑刻已越來越受到社會、學界重視,文物普查中有它的位置,各類文物志、碑刻集常常有它的身影,一些散落鄉村的護林碑刻也得到一定的保護,像發現護林碑的大縣湖南綏寧縣甚至計劃建立護林碑博物館。這些都使我們感到鼓舞。第四,傳統護林碑是我們今日進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資源。首先傳統護林碑是護林興林教育的極好教材,在今日中國,影響植樹造林工作成效的因素,主要不是造林技術,而是護林等非技術因素。由於管理不善,以致一些地方出現“年年植樹不見樹”的怪現象,成爲制約植樹工作成效的頑症。而在對全民進行護林教育上,傳統護林碑無疑是一份不可多得、生動形象的歷史教材。它的簡樸,可以使人更易理解和掌握;它的鄉土性,可以减少隔閡,加强親情感;而它的古老,則使之帶上幾份歷史的凝重,加大了教育的權威性。總之,它具有强烈的教育功能,對促進全民護林意識的提升可以持久地發揮作用。其次,護林碑形式在當前和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裏仍可作爲護林手段。雖然今日中國社會已發生巨大變化,但我國廣大鄉村、林區人口文化素質低、法律意識淡薄的局面依然存在,加上林業法規至今在一些地區還不能完全落實。這樣,傳統護林碑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它作爲林業法規的補充,在一些文化落後、交通不便的鄉村仍可發揮作用。因此,在我們大力推行、完善社會主義林業法規的同時,一定不能忘記運用護林碑這個歷史上行之有效且符合中國國情的“武器”,爲今日護林工作服務。事實上,現有不少地方已這樣做了,將建立護林碑作爲護林措施之一。其次,傳統護林碑作爲一筆極其珍貴的優秀歷史遺産,除了具有學術研究等諸多價值外,它對今日我們搞好生態文明建設也頗有啓示。護林碑中的許多護林措施和方法對我們今日的生態建設工作仍具有重要參考、借鑒作用。譬如,它對護林人員“樹長”、“山甲”的管理措施,就對我們今日選擇和考核護林人員有參考價值;又它强調公正原則,主張貧富、親疏、男女一視同仁和要求處罰時重物證的思想,都是我們今日林業管理中應繼承和發揚的;再它對罰没款的公開處理、取之民用之民的方法,也對我們有所啓迪;而它奬罰分明的做法,更是我們加强林業、生態管理工作應永遠牢記的真理。以史爲鑒,古爲今用。*後,傳統護林碑還可成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寶貴資源。一通典型的傳統護林碑承載着古人對美好生態的追求,記載了古代人與樹、人與人的協調關係,展現出傳統鄉村文化的優秀部分,是我們今日推動鄉村生態振興、文化振興、鄉村治理的重要歷史寶庫和文化源泉。挖掘、保護利用傳統護林碑,還可爲鄉村旅游、生態旅游和休閑農業建設提供富有鄉土氣息的珍貴參觀景點。006警人損動諸尊像及折伐松柏記006警人損動諸尊像及折伐松柏記時間:元祐五年(1090)地點:重慶市大足縣石桌鄉佛會村佛惠寺大殿左側規格:碑高204厘米、寬108厘米、厚17厘米。碑文楷書。釋迦如來滅度於今二千三十九年,其教流於中國幾千年矣。中間爲建後立宗多古復引,所斥似是而非,因以廢興而終不至於泯滅者,其教能使人愚者避惡,趨善息貪;能使人賢者悟性達理,不昧因果。是於先王致治之禮法,蓋有所補而不可一日亡也。予讀佛書,年體修行,持齋有日矣。生佛末法,不親佛會,不與勸請,去佛時遠,思作佛事而莫之能也。於是稱力復斯,以錢五十萬購所居之鄉勝地曰石篆山,鑱崖刻像凡十有四:曰毗盧釋迦彌勒佛龕、曰熾盛光佛十一活曜龕、曰觀音菩薩龕、曰長壽王龕、曰文殊普賢菩薩龕、曰地藏王菩薩龕、曰太上老君龕、曰文宣王龕、曰志公和尚龕、曰藥王孫貞人龕、曰聖母龕、曰土地神龕、曰山王常住佛會塔記龕。堂塔前後左右并植松柏及花果雜木等。元祐五年,諸像既就,所植亦皆長茂,春時節日往往爲鄉人瞻禮游從之所。予漸老,不及見予身之後子孫智否,有能成予之智而常切護念者,因書予志,以告於人。一者,凡龕堂塔像所作示以財貨爲吝,精擇奇工,不計時日,及金彩妝繪禠每親拂拭。人或不思,妄加毁破,及癡小嬉戲,不爲告諭。二者,龕堂塔前後各十丈地,不架屋宇而專植松柏及花果者,蓋以謂屋宇之庇,經久不葺則頽弊,而松柏之茂,愈久而陰覆愈密。人或不思,妄加折伐。三者,游禮之人皆善知識,其有不善之人,肆很恃强,侵侮凌辱,或酗酒博塞,以致争競。如是三者,實非予所造像之志。苟不知所戒,則恐種福之地亦長禍根。且地獄天堂,不過一念之間,而報應分明,猶形影聲響,人所宜覺知者也。若今所造龕堂塔像,同爲愛護。龕堂塔之前後左右各十丈地,松柏喬木得無折伐。游禮之人各生歡喜心,共起慈悲行,共成佛事,以畢予志乃幸。予本遂州潤國人,父應役小溪,因舍縣之北隅。天聖中,予九歲,父以避役居昌元。今賴川宅且病,是時小溪方買旁居人宅以廣公宇,既賣宅又聞父病,尋來寓居於此,因置古村、銅鼓、石篆莊,各種松柏數十萬餘。辛酉年,輒以三處莊均付三子,且歲貯二千斛以充齋粥湯藥之具。凡造像所廢皆其餘也。子孫勿以所付田疇園林爲不均,與今龕堂塔前後左右十丈地内松柏蒼木爲未分而折伐之,以自取禍。近歲鎮州得古鐵塔,其間造塔人名姓一一皆今時人。又今知靈泉縣傅奉議耆於長松山訟夢尋佛像,削土石上,得唐大曆年造佛像碑記亦官姓名,因略記本末,安知百千年之後不睹於此。元祐庚午歲二月十五日嚴遜記,男駕于程驥刻石,甥遂州表白僧希畫書。資料來源:〔清〕劉喜海《金石苑》卷三《宋石篆山佛惠寺記》;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等編《大足石刻内容總録》,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5年,第310—312頁;重慶大足石刻藝術博物館、重慶市社會科學院大足石刻藝術研究所編《大足石刻銘文録》,重慶出版社,1999年,第326—328頁。參見龍顯昭主編《巴蜀佛教碑文集成》,巴蜀書社,2004年,第135頁;大足縣縣志編纂委員會編纂《大足縣志》,方志出版社,1996年,第876頁;《大足縣林業志》編寫組《宋碑今猶在緑林何處尋》,《森林與人類》1986年第5期。中國古代護林碑刻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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