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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光辉,1974年生,山东泗水人。1982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数学系。198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地理系,获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北京大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历史人口地理、历史城市地理,著有《北京历史人口地理》《历史地理学丛稿》《从幽燕都会到中华国都——北京城市嬗变、《宋辽金元建制城市研究》《应用历史地理研究》等书。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文史》《地理学报》《地理研究》《历史地理》《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前言“我的大学”介绍了作者的成长过程以及如何经过努力走上历史地理学研究的学术道路。书中内容分为资源、人口、城市管理及旅行游记四个方面。在资源方面,作者针对北京地区水资源问题指出,北京应打破行政界限,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并不断扩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改善并修复流域上游水源补给区森林、草地生态环境,涵养流域生态和水源,与南水北调、开采深层地下水多管齐下,以保障北京供水安全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人口方面,作者论述了辽代以来北京地区和北京城市的人口规模、户口管理制度、人口控制措施、人口与粮食供应关系。在城市管理方面,作者探讨了早期个案城市的兴起、规模和城市行政管理制度及城市体系等内容。
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孟子我国古代人民看到了国土资源的重要性,因而在政权早期就形成了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行政界线。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扩张领土,招徕民众,“广土众民”成为衡量朝代盛衰的标准。以古鉴今,当今与未来,中国14亿人口社会于土地、水源、政事及人地关系将何去何从?这部随笔集收录了作者多年来对于历史、人口、资源、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探索与研究。作者引经据典阐述了历代土地资源、北京水资源、城市人口、历史上城市管理等多方面论题,间有历史地图及相关图表资料,兼具史料价值与学术价值。
中国*早的土地管理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农业是国家政治命脉所系。因此,五千年文明史上,很早就开始了对与农业息息相关的土地的管理。中国农业起源于传说的“神农”时代,据《白虎通》记载,古代“人皆食禽兽肉。至于神农,人民众多,禽兽不足,于是神农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耕种,神之化之,使民宜之,故谓之神农氏”。农业的萌芽和兴起与土地耕垦直接相关。夏商时代,农业生产工具由石器转变为铜器,为土地的开发翻耕、施肥、熟化提供了物质条件,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进而积累并丰富了农业实践和技术。农业的发展自然地提出了加强对农业及土地实行有效管理的客观要求。按照事物发展的顺序,中国古代农业和土地管理应出现在部落联盟内部生产产生分工之后,其专职管理官员则应出现在夏商国家形成时期。这就是夏代农官“稷”和商代农官“藉臣”。至周代形成“溥天之下,莫非王土”a的土地国有观念之后,周王朝对土地的管理益加重视,管理土地的行政机构也益加完善。据《周礼》,周王以下设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等掌邦政,合称六官或六卿。其中地官司徒,“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即管理国家的土地和人口,故又称司土;是大致与隋唐之后中央政府六部尚书中的户部尚书相当的职官。其下分置小司徒、遂人、草人、司稼、遂大夫、封人等一系列职官,与司徒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国土和人口的管理。“遂人”,负责农业生产用地的分配即“颁田”和管理,以及水利设施和交通道路的修筑与使用等。即《周礼》所谓“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图,经田野,……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为分配耕地,还要辨别土地为上、中、下三等,规定“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草莱、休耕地)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这样的土地分配标准和办法,获得了劳动者与耕地相适应的良好效果。“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即按照土壤的特征选用适宜的肥料。这是一项熟化土壤的重要工作。当时已能够辨别出十二种土和十二种壤,即将自然土壤与耕作土壤区别开来。前者是自然界万物自生其上的自然土,后者则是人类耕垦树艺其上的熟化土壤。经过农事活动将前者转化为后者显然是有一个过程的。因此,专门设置“遂大夫”等地方官督理、稽查、奖劝土地利用和农作成效,即“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以教稼穑,以稽功事,掌其政令戒禁”,“明其有功者,属其地治者”。更有趣的是,周代已开始对那些分配了土地而不认真耕稼的人实行经济制裁乃至处罚了。其如“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这里的里布是指每二十五户(为一里)所当缴纳的人头税,屋粟是指三个农户所当缴纳的农业税,夫家之征则是一位丁夫所当缴纳的赋税。除应征地税之外,对宅不毛者、田不耕者及民无职事者均行加征,显然是经济制裁。又如规定“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以降低祭祀等级和丧葬服饰等级标准的办法,表示对不尽地力的耕织者的惩罚。再如规定“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周代规划设计都邑均有一定规模大小,不得逾其制度,多占耕地。由此看来,早在三千年以前的周代,不仅建立了一个体系完善的土地管理行政系统,而且还制订了若干严格用地规模,防止耕地浪费的制裁与处罚办法,不失为历史的鉴戒。(原载《中国土地》199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