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一凡,中国社会科学院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长期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已出版独著、合著和主编科研成果40余种。独著有《明初重典考》、《明大诰研究》、《洪武法律典籍考证》等。宋北平,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律史及法律语言研究。出版有《秋审源流考》等专著。
乾隆朝会典续修于乾隆十二年(1747),告成于二十九年(1764),由履亲王允祹,大学士傅恒、张廷玉任总裁。起雍正六年(1728),迄乾隆二十三年(1758),展至二十七年(1762),特旨增辑者,不拘年限。既成,分为《清会典》100卷,《清会典则例》180卷。是了解乾隆朝以及清代典章制度的重要文献。
前言
《大清會典》是清朝官修典章制度的彙編,詳細地纂輯了清王朝中央文武衙門的編制、職掌、官員品級、統屬關係以及各項辦事制度,是當時國家機構及其職官處理公務的法律依據,也是中國歷*完備的具有大經大法性質的法典。
《大清會典》於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朝凡五修,故又總稱其爲“五朝會典”。
《會典》名之爲“典”,源於先秦時期的《周禮》。《周禮》又名《周官》,專載西周設官分職制度,采用“六卿分職,各率其屬”(康熙《大清會典》書首御制序)編纂體例。沿及唐、宋、元,仿爲《唐六典》,輯爲諸《會要》,修成“經世大典”。明初參照《唐六典》,頒《諸司職掌》,其後因之,編纂《明會典》。以“會典”命名始於明代。清朝承之,繼有《清會典》之編,而“會典事例”另成專書,則是清代的獨創。
康熙《會典》是清朝編纂的首部會典。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五月,康熙皇帝鑒於“條例、事宜多散見於卷牘,在百司既艱於考衷,而兆姓亦無由通曉”(康熙《大清會典》書首《皇帝敕諭内閣》),敕命纂修《會典》。二十九年(一六九○)成書,共一百六十二卷,載崇德元年(一六三六)至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中央五十個文武衙門現行的典章制度,康熙二十六年(一六八七)孝莊文皇后喪禮以特例附載“禮部”。此書仿明萬曆重修《會典》體例,以官統事,以事隸官,典例合一;“因事分類,因類分年,每一事例,略叙數語,以見大竟”(雍正《大清會典》書首《凡例》)。
雍正《會典》續修始於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十年(一七三二)完成,共二百五十卷。與康熙《會典》比較,編纂體例無新的變化,主要是續入了康熙二十六年(一六八七)至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典章制度,並對舊典的一些内容進行了考訂和增補。
乾隆《會典》是清五部《會典》中編纂體例、内容變化*的一部。乾隆十二年(一七四七),清高宗“以典例無辨,始命區會典則例各爲之部”(清崑岡等修、吴樹海等纂修光緒《大清會典》書首《凡例》),命續修典,二十九年(一七六四)成書。乾隆《會典》采用“以典爲綱,以則例爲目”的編纂體例,把原附在《會典》之後的事例與《會典》分編,計有《會典》一百卷,《會典則例》一百八十卷,接續雍正六年(一七二八)至乾隆二十三年(一七五八)典章制度,典章制度不可通融改變,有較强的穩定性;《會典則例》專輯《會典》中所載各項典制的沿革損益的諭旨、奏章及具體事例,事例可因時因地根據情况通權達變。這種典、例分編的做法,爲嘉慶、光緒年間修典所傚法。
嘉慶《會典》始修於嘉慶六年(一八○一),二十三年(一八一八)告成,分爲三部編輯,即會典八十卷,事例九百二十卷,圖一百三十二卷,接續乾隆二十三年(一七五八)至嘉慶十七年(一八一二)典章制度。該書將“會典則例”改稱“會典事例”,將乾隆《會典》後附圖分離出來,另行成書,名曰《大清會典圖》,開創了清代《會典》有典、有例、有圖編纂體例之先河。
光緒《會典》始修於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二十五年(一八九九)成書,其中會典一百卷,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圖二百七十卷,接續嘉慶十八年(一八一三)至光緒十三年(一八八七)典章制度。該書增加了神機營、總理多國事務衙門和一些典制、禮制的内容,是五朝會典中規模*,内容*完善的一部。
雍正、乾隆、嘉慶、光緒四部《會典》雖然在名義上是對康熙《會典》的續修或增修,但各朝《會典》相對獨立成書,獨立行世,是典章制度的獨立記述。
《大清會典》的資料來源主要有四大類,一是朝廷頒行的各有關典章制度的官修書,如《品級考》《賦役全書》《學政全書》《中樞政考》《大清律例》及各部院寺監則例等;二是各衙門的檔案文牘;三是《清實録》中有關典制的資料;四是其他記載清代典制的書籍。就事例的來源講,主要是選自皇帝的諭旨、中央各衙門和督撫等的條陳、歷年的成案。
關於《大清會典》的性質,學界長期存在争議。有些學者認爲《會典》是典章制度史料彙編,其性質爲“官修史書”;有些學者認爲皇帝明令“照依會典”、“永遠遵守”,其性質爲“行政法典”。筆者以爲,五朝《會典》的内容雖多寡不一,但實際上都是由國家典章制度和累朝事例構成,其事例又有“遠年事例”和“現行事例”之分。現行的國家典章和事例無疑具有法律效力,史籍中有關行用《會典》的記載比比皆是,而“遠年事例”屬於前朝舊例,非經皇帝欽准不得援引,其價值是“以備後世查考”。另外,五朝《會典》的編纂體例、收入《大清律》的情况前後也有變化。康熙、雍正《會典》典、例未分,將《大清律》全文收入;乾隆《會典》及《會典則例》按照“已刊刻頒行”諸書“只備參考,無庸復載”的編纂原則,未收入《大清律》(乾隆《會典》書首《凡例》);嘉慶、光緒《會典》典文只載經久可行的現行典章,而把《大清律》律文及附例收入《會典事例》。因此,關於《大清會典》的性質,應在全面、認真研讀五朝《會典》《會典圖》及《會典事例》的基礎上,根據編纂的宗旨、内容和該書有無法律效力、是否行用等綜合加以判斷,不可只憑某一朝《會典》,或僅據光緒《會典》典文而不及其他就下結論。“官修史書”説忽視了《會典》與其他政書不同,它是通過立法活動修成,所載必經久可行之制,具有*的法律效力。“行政法典”説忽視了康熙、雍正《會典》收有《大清律》,忽視了嘉慶、光緒《會典》典文收有刑法基本制度和原則,且《大清律》作爲典文之目收入《會典事例》,故還是按照清代統治者對《會典》性質的表述,稱其爲“大經大法”爲妥。用現代法律語言則可表述爲:《大清會典》是全面規範國家政務和各項基本制度、經久常行、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居於“綱”的地位的大法。
《大清會典》的内容涉及國家典章制度的方方面面,展現了清代典例法律體系的概貌,是研究清史和中國法制史學者的必讀之書。乾隆《大清會典·凡例》云:“《會典》以典章會要爲義,所載必經久常行之制。兹編於國家大經大法,官司所守,朝野所遵,皆總括綱領勒爲完書。”清代通過定期修訂《會典》,把增補、删除或修正的典章制度以《會典》形式確定下來。《會典事例》又按時間順序,以事例形式記載了清一代各項典章制度的變遷,匯集了歷年頒佈的有關國家機構組織活動的各種法律規範。清《會典》結構體例頗爲縝密,以官統事,以事隸官;以典帥例,以例、圖助典;以本文領注,以注詳文;詳略結合,經緯分明,體用相須,使這部宏篇巨著得以經世致用。它所記載的清代不斷完善法律制度的成功經驗,對於加强我國當前的法治建設也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長期以來,由於五朝《會典》卷帙繁衆,内容龐博,加之藏本較少,給讀者利用造成了很大困難。多年來,學界主要是使用光緒《會典》研究清代法律制度,以致清代前、中期法制研究,至今仍是清代法制史研究的薄弱環節。現存的《大清會典》已有影印本出版,對一般古漢語水平較低的讀者來説,閲讀仍有一定難度。標點本五朝《會典》的出版,無論是對於學術研究還是現實的法治建設,都有重要的意義。
現存的《大清會典》版本,康熙《會典》有康熙二十九年(一六九○)内府刻本;雍正《會典》有清雍正十年(一七三二)武英殿刻本;乾隆《會典》有乾隆二十九年(一七六四)武英殿刻本、乾隆四十三年(一七七八)《四庫全書薈要》本、光緒十九年(一八九三)上海圖書集成印書局鉛印本、光緒二十七年(一九○一)上海文林石印本、光緒二十八年(一九○二)著易堂書局石印本;嘉慶《會典》有清嘉慶二十三年(一八一八)武英殿刻本、同治十一年(一八七二)湖北崇文書局刻本;光緒《會典》有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京師官書局石印本、光緒三十四年(一九○八)上海商務印書館石印本、宣統元年(一九○九)上海商務印書館石印本、宣統三年(一九一一)上海商務印書館石印本。課題組在整理過程中,按照“擇善而從”的原則,五朝《會典》分别以康熙《會典》内府刻本和雍正、乾隆、嘉慶《會典》武英殿刻本、光緒《會典》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石印本爲底本,以其他版本爲參校本。
與大清五朝《會典》相並行的還有大清會典事例、大清部院則例這兩類重要的法律典籍,三者融爲一體,以《會典》爲綱,則例、事例爲目,共同構成完整的法律體系,充分顯示了清王朝近三百年間的典章制度的基本面貌。因事例、則例卷帙浩繁,標點整理工作量甚大,我們先把標點本五朝《大清會典》奉獻給讀者。
本書的整理工作從二○一二年開始,歷時四年完成。組織實施中的各種事宜,由宋北平先生承擔。鳳凰出版社社長兼總編輯姜小青先生對本書的出版一直關心支持。本書得以順利出版,是參加整理工作的各位學者共同努力和鳳凰出版社大力支持的結果。謹誌於此,以表謝意。
楊一凡宋北平二○一六年十月
大清會典序
自郊廟朝廷放之千百國徼荒服屬之倫而莫之偝〔一〕〔一〕偝:同“背”。,創業守文繩之億萬葉矩矱訓行之久而勿之渝,非《會典》奚由哉!顧惟自聖作明述,政府粲陳其間。有因者即不能無損與益,而要之悉損益以善厥因,則方策所麗,乃一成不易之書,非閲世遞輯之書也。國家膺大寳命,列聖肇興,禮樂明備。
皇祖聖祖仁皇帝康熙二十三年始勑釐定《會典》,則以時當大業甫成,實永肩我太祖、太宗、世祖三朝之統緒,不可以無述而述,固兼作矣。皇考世宗憲皇帝雍正五年申諭閣臣:“敬奉成編,考衷條系,則以累洽重熙,更兼皇祖景祚,延洪化成久道,不可以無述而述,且未遑言作矣。”暨朕寅紹丕基,祇祇翼翼,壹惟法祖宗之法,心祖宗之心,發册披圖,罔或偭隃尺寸。會西陲大功告蕆,幸纘承祖宗欲竟之志事。而凡職方、官制、郡縣、營戍、屯堡、覲饗、貢賦、錢幣諸大政於六曹庶司之掌,無所不隷。且我皇考勵精圖治,十三年之間,立綱陳紀,復不可無紀以垂永世。爰咨館局,次第具草,乙夜手批是正,而諗之曰:
嚮者,發凡排篹率用原議舊儀,連篇並載,是典與例無辨也。夫例可通,典不可變,今將緣典而傅例,後或摭例以殽典,其可乎?於是區《會典》《則例》各爲之部,而輔以行。諸臣皆謂若網在綱,咸正無缺,而朕弗敢專也。盖此日所輯之《會典》猶是我皇祖、皇考所輯之《會典》,而俛焉從事於兹者,豈直義取“述而不作”云爾哉!良以抱不得不述之深衷,更推明不容輕述之微指,稽典者當瞭然知宰世馭物所由來,無自疑每朝迭修爲故事耳。若夫治法心法,表裏兼賅,精之而貫徹天人,擴之而範圍今古,如往牒所稱,惟雎麟足以行官禮者,是又數典之原、嘉會之本也。朕其敢不懋諸,敢不與子孫臣民交勖諸!
乾隆甲申春御製
卷一宗人府
宗人府
宗令一人,左、右宗正各一人,左、右宗人各一人,初制以親王、郡王爲宗令,貝勒、貝子爲宗正,鎮國、輔國公爲宗人,厥後不拘一格,惟擇賢能者任之。掌皇族之屬籍,以時修輯《玉牒》,辨昭穆,序爵禄,均其惠養而布之教令。凡親疏之屬胥受治焉。府丞一人,用漢人。掌校理漢文册籍。左、右二司,每司理事官二人,副理官二人,主事二人,宗室旗員分半用。分掌左、右翼宗室覺羅之籍,稽承襲次序、秩俸等差,及養給貧幼、優婚喪之事,書其子女適庶、生卒、婚嫁、官爵、名謚,以備《玉牒》紀載。○經歷二人,宗室旗員分半用。掌出納文書。○堂主事二人,宗室旗員分半用。掌奏疏稿案。○漢主事二人,掌漢文册籍。○筆帖式二十四人,宗室旗員分半用。掌繙譯清漢文书。
凡天潢〔一〕〔一〕天潢(huáng):指貴族宗室。宗派,以顯祖宣皇帝本支爲宗室,伯叔、兄弟之支爲覺羅。○宗室束金黄帶,覺羅束紅帶,生子女周歲書其年月日時、母某氏,詳其適庶次第,具册送府。宗室載入黄册〔二〕〔二〕黄册:清滿族户籍之一種。清制,凡滿族宗室子女,每年三月報宗人府,上書生年月日時,本人名某,嫡庶次第,母某氏,由宗人府造入黄綾裱背之檔册,故稱黄册。,覺羅載入紅册〔三〕〔三〕紅册:为满族覺羅所生子女之户籍檔册,所载與黄册同。由宗人府造入紅綾裱背檔册,故稱紅册。。○宗室以罪黜爲庶人者,束紅帶;覺羅以罪黜爲庶人者,束紫帶。所生子女備録送府,如前法各附黄、紅册後。○宗室子女繋皇帝伯叔、兄弟所生,年至十有五,奏請賜婚;未及歲已議婚者,奏聞。其餘宗室所生,聽本家自擇成禮,毋致逾時。若以女與外藩蒙古結婣者,均奏請,得旨迺行。
凡近支宗室命名,向與御名上一字同者,惟偏旁稍異之。如字去一之類。免其迴避。近支宗室子孫除欽賜名外,上一字仍許與皇子、皇孫同,如永字、綿字之類。下一字不得與皇子、皇孫名同偏旁。如玉字部及心字部之類。其用蒙古名及與漢人姓名相似者,禁之。
凡纂修《玉牒》,每十年由府題請以宗令、宗正充總裁官,按每年黄册、紅册所紀,彙入於《牒》,以帝系爲統,以長幼爲序,存者朱書,殁者墨書。誤同名,改卑者及幼者。每修成一次,於皇史宬、本府、盛京各尊藏一部。
凡封爵十有四等:和碩親王、世子,多羅郡王、長子,多羅貝勒、固山貝子、鎮國公、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奉恩將軍。○皇子生十五歲,由府奏請封爵。如奉旨暫停,每至五年再奏請。○親王適子曰世子,仍襲親王,餘子封不入八分公。天命間立八和碩貝勒,共議國政,各置官屬,凡朝會燕饗皆異其禮,錫賚必均及,是爲八分。天聰以後宗室内有特恩封公及親王餘子授封公者,皆不入八分。其有功加至貝子,凖入八分。如有過,降至公,仍不入八分。世子適子授爵,視親王餘子,餘子封一等鎮國將軍。郡王適子曰長子,仍襲郡王,餘子封一等鎮國將軍。長子適子授爵,視郡王餘子,餘子封二等鎮國將軍;貝勒適子降襲貝子,餘子封二等鎮國將軍;貝子適子降襲鎮國公,餘子封三等鎮國將軍;鎮國公適子降襲輔國公,餘子封一等輔國將軍;輔國公適子仍襲輔國公,餘子封二等輔國將軍。不入八分鎮國公適子降襲不入八分輔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適子降襲三等鎮國將軍,一等鎮國將軍適子降襲一等輔國將軍,二等鎮國將軍適子降襲二等輔國將軍,三等鎮國將軍適子降襲三等輔國將軍,餘子均封三等輔國將軍。一等輔國將軍適子降襲一等奉國將軍,二等輔國將軍適子降襲二等奉國將軍,三等輔國將軍適子降襲三等奉國將軍,餘子均封三等奉國將軍。一、二、三等奉國將軍適子均降襲奉恩將軍,餘子受封亦如之。奉恩將軍適子仍襲罔替,餘爲閑散宗室。○親王側福晉子封二等鎮國將軍,世子側福晉子封三等鎮國將軍,郡王側福晉子封三等鎮國將軍,長子貝勒側室子均封一等輔國將軍,貝子側室子封二等輔國將軍,鎮國公側室子封三等輔國將軍,輔國公側室子封一等奉國將軍。○親王妾媵子封三等輔國將軍,世子、郡王妾媵子均封三等奉國將軍,長子、貝勒、貝子妾、媵子均封奉恩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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